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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指南

admin 发布于    2011/7/2       来源:本站       浏览6041

合伙企业登记指南
 
 
单位: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97号);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6、《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
7、《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受理机构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决定机构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普通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其合伙企业已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变更、注销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其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已在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二、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三、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涉及变更具体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2)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和继任委派书。
    (3)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4)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5)新合伙人入伙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五、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分支机构因合伙企业解散,被合伙企业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办理程序

一、审查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注销登记为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注销登记为1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注销登记为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注销登记为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期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注销登记为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注销登记为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收费情况

    1、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3、执照遗失、损坏补发,每次50元,发给正本一本、副本每份10元。

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表格下载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syhd.gov.cn)“表格下载”区下载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咨询渠道 http://www.syhd.gov.cn
办公时间及地址 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邵阳市西湖路市政务服务中心,邮编:422000
乘车路线 邵阳市7路、17路、26路、36路公共汽车到滑石村或北春园站下
状态查询 http://www.syh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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