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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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1/7/2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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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指南
单位: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事项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4号);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6、《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
7、《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
受理机构 |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
决定机构 |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办理条件 |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其个人独资企业已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变更、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其个人独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已在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
申请材料 |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供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四、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负责人变更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五、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六、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人(设立时)或企业(变更、注销时)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
办理程序 |
一、审查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理期限 |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
收费情况 |
1、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3、执照遗失、损坏补发,每次50元,发给正本一本、副本每份10元。 |
收费依据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表格下载 |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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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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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邵阳市西湖路市政务服务中心,邮编:422000 |
乘车路线 |
邵阳市7路、17路、26路、36路公共汽车到滑石村或北春园站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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