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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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1/7/2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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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指南
单位: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5、《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
受理机构 |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
决定机构 |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办理条件 |
向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是已经在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非公司企业。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三、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6、营业单位公章;
7、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办理程序 |
一、审查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前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决定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前述规定办理。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理期限 |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表格下载 |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s
|
咨询渠道 |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邵阳市西湖路市政务服务中心,邮编:422000 |
乘车路线 |
邵阳市7路、17路、26路、36 路公共汽车到滑石村或北春园站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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