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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指南

admin 发布于    2011/11/6       来源:本站       浏览11507

结婚登记


一.   结婚登记条件

(一)   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   申请人双方均无配偶

(四)   申请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五)   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备婚姻意识能力或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行为);

(六)   双方自愿结婚。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男女双方户口薄及复印件(集体户口人员须持单位户口证明;若因户口携带不便或户口薄遗失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二)男女双方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丢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军人须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其婚姻状况的证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需持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安置部门出具未分配证明及入伍通知书.退伍证。

(三)再婚者:婚姻状况为‘离婚’者需交回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者,需交回结婚证。

(四)男女双方2寸免冠黑白合影照片四张。


三.不予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双方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吸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六)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

(七)非户籍管辖地。

 

离婚登记

一.   离婚登记条件

(一)   男女双方共同到户口管辖的婚姻机关提出申请;

(二)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男女双方户口薄(集体户口人员须持单位户口证明;或因户口携带不便或户口薄遗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二)男女双方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军人需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三)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五)每人二张免冠2寸黑白照片。


三.不予离婚登记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的,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

(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六)越权管辖。


*服务程序

申请结婚或离婚的当事人双方持有关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并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服务时限

 结婚登记当日办理,对于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实行预约上门吧办理手续。离婚登记当日内办结

*结婚登记为每对9元(包括表格费),离婚登记为每对5元(包括表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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